(2016)京0114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北京比利富装饰有限公司诉北京南邵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比利富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南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1658号原告北京比利富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于垡镇盛平街。被告北京南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比利富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南郡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比利富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比利富装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比利富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池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