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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民一初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谭立国与张耀田、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立国,张耀田,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430号原告:谭立国,男,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侯忠全,男,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被告:张耀田,男,住吉林市。被告: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法定代表人:刘晓光,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住所地舒兰市。负责人:张旭,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负责人:张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吉祥,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谭立国诉被告张耀田、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谭立国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耀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立国以不要求张耀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耀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立国撤回对被告张耀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舒兰支公司、江西省靖安风电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张晶涛人民陪审员  刘玉荣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申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