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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568、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宇与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世金化工有限公司、程荣鑫、程桂芬等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宇,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世金化工有限公司,程某某,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568、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宇,男,1982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贵德街**号楼*单元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6E,组织机构代码67000397-2。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大亚湾惠州港火车站,组织机构代码78388046-1。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厚村嘉鑫化工货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5208571-3。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被执行人东莞市世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嘉鑫化工办公楼201室,组织机构代码76493829-3。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程某某,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金侨花园*栋某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程某某,女,1975年1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西南地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某号。被执行人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柳星标家园11楼3层商业2,组织机构代码58766551-0。法定代表人郑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世金化工有限公司、程某某、程某某、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878、87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00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本院发现并冻结、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一、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户;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田区中心区民田路与福中路交叉东南面黄埔雅苑乐悠园1、2座1座3D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深南大道车公庙绿景广场主楼36D(房地产证号某号)及36E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程某某名下位于福田区中心区民田路与福中路交叉东南面黄埔雅苑乐悠园1、2座2座12D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宝安区龙华镇和平东路南侧金侨花园8栋3009的房产(房地产证号某号);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以下财产: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存放的设备等动产;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荃湾港区土地权利证书号为惠湾国用(2014)第某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朝阳区雅成一里19号楼1层103(房产证号北京X京房权证朝字第某号)、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朝阳区西大望路3号院3号楼2105、2205、2303(房产证号北京X京房权证朝字第某号)的房产.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程某某的配偶赵英姿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5号东院3号楼4层4单元402号(房产证号京房权证石私字第某号)的房产。2015年12月25日,本院从被执行人程某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江苏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612.15元,扣划后账户余额均为零。2016年2月1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9562.15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银行账户。此外,本两案已查封及轮候查封的上述财产均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本两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俊斌审 判 员  时晓克代理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耀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