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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讷民初字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史傈文,綦孝廷,讷河市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傈文,綦孝廷,讷河市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讷民初字1924号原告史傈文,住讷河市.原告綦孝廷,住讷河市.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关国兴,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学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傈文、綦孝廷诉被告讷河市嘉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傈文、綦孝廷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傈文、綦孝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史傈文、綦孝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杜殿波代理审判员  郭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