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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付杰与张雪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杰,张雪林,朱京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372号申请执行人付杰。被执行人张雪林。第三人朱京艳。本院在执行付杰与张雪林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雪林未自动履行(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发生在张雪林与朱京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雪林与朱京艳双方共同偿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朱京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朱京艳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即与张雪林共同履行(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张雪林、朱京艳的存款205075元。三、扣留、提取朱京艳工资收入23万元(每月保留生活费1000元),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账户。四、将朱京艳所有的位于枣阳市人民路妇幼保健院房产证号为000076**号单元房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