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行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原告苏岗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岗,林州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2行初20号原告苏岗,男,1986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林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林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峰,职务局长。原告苏岗诉被告林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岗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岗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岗撤回��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苏岗负担。审 判 长 李 强审 判 员 王 宁人民陪审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