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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济南龙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龙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邯郸市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龙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贤周被执行人邯郸市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申请执行人济南龙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依据(2014)长商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邯郸市锦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所欠租赁费128967元及利息。2016年01月12日本院以(2016)鲁0113执10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0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郭 汝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房玉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