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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丁凯与曹顶全、陈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凯,曹顶全,陈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82号申请执行人:丁凯,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曹顶全,男,196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英,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曹顶全、陈英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曹顶全、陈英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斌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