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联社诉被告高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联社,高某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2民初1642号原告某联社被告高某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联社与被告高某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联社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立文书记员 朱松涛书记员 朱松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