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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韩学影与李兴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影,李兴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龙民初字第1757-2号原告韩学影。委托代理人张德朋,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安(曾用名:李新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元,由原告韩学影负担。审判员  刘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