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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执字第00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李青容申请执行游丽华、于长岭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青容,游丽华,于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272号申请执行人李青容。被执行人游丽华。被执行人于长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游丽华、于长岭并没有按照民事调解书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李青容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人李青容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亦没有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眉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审判长  胡海东审判员  谭文胜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