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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6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黄建峰与黄建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峰,黄建乔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64民初776号原告黄建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书亮,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乔,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媛媛,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建峰与被告黄建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超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建峰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书亮,被告黄建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建峰诉称:1981年农村土地调整时,原告及家人承包本村东头大沟西土地一分(原告黄建峰5口人,东头每人一尺一寸,西头每人一尺),原告已经耕种多年。2015年10月份,原告再去耕种时,被告出面拒不让原告耕种。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要求判令被告返还侵占原告的土地一分。被告黄建乔辩称:被告没有侵占原告的土地,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原告一人无权代理其他四人而主张要求返还五人的土地,原告的主体资格不适格。经审理查明:黄建峰与黄建乔系同村村民。本村村东头大沟西、公路南耕地,由本村村民108口人平均分配,东头每人一尺一寸,西头每人一尺。黄建峰以黄建乔侵占其5口人的土地一分要求返还,发生纠纷。黄建峰称其五口人的土地,即其母亲黄某(已经去世)、黄建峰的二哥黄建喜、及其两个弟弟。本院认为:按照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农户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原告黄建峰既没有证据证明其系户主,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他权利人放弃或由其代为行使权。故原告黄建峰以其一人提起诉讼,其主体资格不适格,本案属于漏列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黄建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超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夏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