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7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赖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7刑初30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务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龙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黄文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赖某路过龙南县工业园格林厂正门时,见该处有一辆车牌为赣B的黑色女式摩托车,遂将该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58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计3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赖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且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9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赖某路过龙南县会龙工业园格林厂正门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赣B的黑色女式摩托车的钥匙没有拔下来,便见财起意将摩托车盗走,驾驶到龙南县大罗工业园勤业有限公司附近,将摩托车车牌、尾箱卸下丢弃,并将一些标志性图案撕掉。2015年国庆期间被告人赖某给摩托车装上了尾箱并更换了挡泥板。经鉴定,被盗摩���车价值3580元。2016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龙南县公安局民警在龙南县会龙工业园区宝辉电子厂将被告人赖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没有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赖某的供述;被害人沈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李某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盗摩托车登记信息表及购买发票、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被盗摩托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复验复查笔录、现场复查照片及现场复验图;检查笔录、被盗摩托车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古慧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孔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