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恢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海艳、肖荣、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更名为,田海艳,肖荣,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恢266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更名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田海艳,女。被执行人肖荣,男。被执行人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海艳、肖荣、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字第1412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田海燕、肖荣、陕西盛泰祥科工贸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76175.9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义务。2016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封肖荣陕AG71**速腾牌汽车;解封田海燕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59号景宸家园3号楼房屋一套(权属证号:1100112007-12-1-3-30702-2)。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解除对被执行人肖荣名下车牌号为陕AG71**速腾牌汽车;2016年3月22日解封田海燕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纬二十六街59号景宸家园3号楼房屋一套(权属证号:1100112007-12-1-3-30702-2)。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2)西莲证字第14126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兴龙执行员 刘文皓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