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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1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谢太军与何志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31执71号申请执行人谢太军,农民。被执行人何志新,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桂1031执7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何志新采取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何志新已履行完毕法院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隆民一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忠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