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民初字第03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蒋宪珠与无锡市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宪珠,无锡市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3115号原告蒋宪珠。委托代理人董长珍,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太湖西大道1500号。法定代表人王旬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宪珠诉被告无锡市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宪珠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宪珠自愿申请撤回对无锡市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宪珠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博威体育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原告蒋宪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晓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