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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李长阁与盘锦市双台子区河南村善后工作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阁,盘锦市双台子区河南村善后工作组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00855号原告:李长阁。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河南村善后工作组。负责人:张宝民。委托代理人:尹春开、张福山。原告李长阁为与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河南村善后工作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长阁、被告盘锦市双台子区河南村善后工作组(以下简称“河南村工作组”)的负责人张宝民及委托代理人尹春开、张福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及家人原系被告第五生产队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地6.5亩。1999年11月,原告的承包地因溢洪区改造全部被盘锦市人民政府征为国有。按照《土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已经于2001年12月收到了征收补偿款。按照2001年6月村民大会讨论通过的《河南村集体财产及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第一条第1、2款的规定,原告及家人享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按照该方案第一条第6款的规定,原告及家人应当分得180,000.00元。但是,被告不按照分配方案发放该款,而是按照人口平均给付。据此,原告认为被告的做法违反大会讨论通过的《河南村集体财产及安置补助费分配方案》,所以在第二次借款时没有领取。2005年村委会四名主要领导因贪污犯罪人被抓、账被反贪局拿走无人也无法发放该款,致使原告及所在的五队成员没能分到该款,2010年7月,反贪局将账目返还后,原告多次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未果。无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给付土地补偿费180,0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涉诉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请求给付土地补偿18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河南村在辽河防洪工程整治过程中,全村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均被征为国有土地。河南村在收到征地主管部门给付的征地补偿费于2001年6月26日制定了《河南村集体财产及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依据分配方案所确定的分配范围及分配原则,将各村民小组应得征地补偿费交由各村民小组通过民主决策进行分配。原告李长阁是河南村第五村民小组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五村民小组在收到征地补偿费后通过五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河南村五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口平均分配。原告李长阁四人应分得征地补偿费110,000.00元,已经领取80,000.00元,尚欠30,000.00元,因原告对按人口平均分配有异议,拒绝领取,故拖延至今。被告欠原告李长阁的30,000.00元征地补偿费,不是因为被告不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在发放征地补偿费的过程中,不存在拒绝发放的问题,只要原告同意随时都可以领取剩下的土地补偿费30,000.00元。原告要求给付征地补偿费180,000.00元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要求给付补偿费18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还应指出,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土地,征地主管部门给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失去土地所有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所有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均有权分得。河南村五组通过民主决策决定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违反在征地补偿费分配过程中民主决策原则。原告对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多数人作出的按人口平均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决定,因多数人已经执行有异议,原告对五组按人口平均征地补偿费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诉讼主张:1、国土资发(2001)358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4)2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证明土地分配政策不合法,被告对改组证据本身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河南村征地分配方案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本院对改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2、证实两份,证明五组没有补偿费,其他生产组均有,被告认为该组证据无证明力,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未出庭作证,本院无法证明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3、农业联产承包合同书,证明原告承包菜田20.9亩,水田9.9亩,被告认为该份证据与征地补偿分配原则无关,故本院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以支持其抗辩理由:1、河南村五组往来账目情况说明,证明被征用土地的数额以及征地补偿款的具体数额,原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2、河南村集体财产及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证明该方案制定征地补偿原则,原告对该份证据有异议,但未提出相应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违法之处,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3、河南村五组通过民主决策制定的分配原则方案两份,证明河南村在分配的过程中经过了所有成员的签字捺印,五组全体成员除极少数外已经按平均分配方案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原告对该组证据有异议,认为其虽签字了但没有按手印,以及并未领取征地补偿款,经本院审查,本院对改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4、河南村五组征地补偿分配明细表及原告借据一份,证明原告应得补偿款11万元,并已借款的形式领取8万元,尚欠3万元,经原告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根据盘锦市城防工作的需要,河南村土地依法全部被征用,河南村五组在被征收土地范围内。2001年6月26日河南村制定了《河南村集体财产及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制定分配原则,该方案第一条:第1款,以1998年11月18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征地为截止日期。凡是因土地被征用而丧失经济来源又不能被安排就业的河南村在籍农业人口(以1982年后相继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口数为准),均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第2款,第一轮土地发包时已取得土地承包权,在最后一轮土地发包未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服役军人、服刑人员,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回河南村的,在1998年11月18日征地前未参加工作的,享有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权。第6款,安置补助费发放的标准,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村民组)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亩被征用耕地按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4倍发放。第5项规定,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以各村民组为单位,不允许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根据第5款规定,河南村第五小组召开小组会议讨论制定分配方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征地补偿费河南村五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口平均分配。原告认为被告不应按照人口平均给付,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给付土地补偿款180,000.00元及利息。另查,原告李长阁系河南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告李长阁已经以借款的名义领取8万元。再查:2013年8月21日,由河南村党支部成立河南村善后工作小组。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经济组织所有”。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对所在的集体的财产经济利益享有最终的权利,各成员对集体所拥有的是一种共同共有的权利,因此在分配集体经济利益时,各成员具有平等的权利。河南村在土地被征收后,制定了《河南村集体财产及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该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虽该方案第一条的第1款、第2款、第6款,第二条、第六条规定了分配人员的资格和分配标准,但第五条也规定了补偿费的分配原则,即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以各村民组为单位,不允许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界限。该条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村民小组有权决定本集体经济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讨论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分配方案,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因此,河南村第五村民组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的征地补偿费河南村五组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人口平均分配的决议并未违反《河南村集体财产及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提出分配方案不合法,但其未提供议定程序及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证据证明。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长阁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原告李长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盖士贤代理审判员  金 钊人民陪审员  陈仲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辰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