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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21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郑伟与被执行人刘元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刘元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1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县东凤镇叶家村。被执行人刘元全,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学银行大洼支行职员,现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庄台镇。本院在执行(2011)大洼民一初字第00367号申请执行人郑伟与被执行人刘元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伟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1)大洼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