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刑更1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张永军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915号罪犯张永军,男,汉族,1972年5月6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35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军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张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永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永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永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