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高×与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燕,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山,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7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瑞华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希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