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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高×与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5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栾燕,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韩平,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海山,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与被上诉人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578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高×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瑞华代理审判员  苏丽娟代理审判员  马志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希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