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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长森与李瑞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森,李瑞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1民初1010号原告张长森,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被告李瑞珍,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负责人江进,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森诉被告李瑞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3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长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菁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胜利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