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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徐国雄与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孙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本院在执行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孙某某、孙某某、王某某返还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彩礼3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履行20000元,申请人申请执行剩余彩礼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7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某某交清执行款项彩礼10000元、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50元。现本案执行款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4)凉民初字���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财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兴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