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吕振才与被执行人吕木平、陈莲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振才,吕木平,陈莲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416号申请执行人吕振才,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吕木平,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执行人陈莲青,女,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吕振才与被执行人吕木平、陈莲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吕振才与被执行人吕木平达成和解协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吕振才依据漳平市人民法院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年6月3日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8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吕木平、陈莲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