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民终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谭诗平与谭书道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诗平,谭书道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2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诗平,务农。委托代理人庄园,湖南芷江县凯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书道,务农。上诉人谭诗平因与被上诉人谭书道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芷民一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庄园、被上诉人谭书道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谭诗平与谭书道原来系同村同组的村民,后该组分成了后冲组与新田组两个组,谭诗平居住在后冲组,谭书道居住在新田组,谭诗平、谭书道彼此间有矛盾。2014年4月19日,谭诗平及其妻子杨怀香在双方有争议的新塘处(该地系两组共有地)打造一口深水井已完工时,谭书道便以该地系其先砌岩石占有为由将井盖捣毁。之后,谭诗平又另行倒了一个井盖。同月20日早上5点钟,谭书道、杨连珍夫妇再次将井盖捣毁,双方因此还发生了互相殴打的行为,谭诗平、杨怀香与谭书道、杨连珍健康权纠纷一案,经一审、二审,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了终审判决。现谭诗平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谭书道将深水井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3740元。原判认为,谭诗平、谭书道原系同村同组的村民,后各自分成了一个村民小组,彼此间有矛盾。谭诗平在未征得组里同意的情况下打深水井,且该地存在有争议,权属尚未明确,故对谭诗平要求谭书道将该深水井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谭诗平要求谭书道赔偿经济损失374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损失的具体金额,无鉴定机构的意见,亦无支出凭证佐证其是否实际已发生了该项损失费用支出,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该院对谭诗平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谭书道在答辩中提出,要求谭诗平赔偿其摩托车的损失,因涉及另一法律关系,该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谭诗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谭诗平承担。上诉人谭诗平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上诉人打造深水井所在位置虽为集体土地,但上诉人为本村村民,可以为生活需要使用集体土地打造水井,村、组集体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以土地权属尚未明确为由判决不予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上诉人打造的深水井因被上诉人的行为遭受3740元的财产损失是事实,有打井师傅等人的证言足以证实,被上诉人应予赔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将深水井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3740元。被上诉人谭书道辩称,上诉人打造深水井的地方系其先开挖砌坎,因属于集体土地,故谁先占、谁就有管理权利。上诉人想要在此地挖深水井,应事先取得被上诉人的同意。同时,上诉人还将被上诉人的屋场基地捣烂破坏,造成被上诉人经济损失6300元。打伤被上诉人夫妻二人,被上诉人因此花费医疗费2535.5元。打坏被上诉人的摩托车湘N×××××,该车新车价值5800元,被上诉人花费修车费2685元,有发票为据。上诉人的上诉均没有依据,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二审中,上诉人谭诗平向本院提交洞下场乡翁溶溪村委会于2016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实谭诗平系该村村民,谭诗平在双方纠纷地打造水井系经过村委会同意。被上诉人谭书道质证认为该证明无效,不能证明村委会同意谭诗平在双方纠纷地打造水井。本院认为该证明不能证实村委会同意上诉人在双方发生纠纷的地方打造水井的事实,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此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在二审中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恢复原状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造成不动产或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新、更换或恢复原状。故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的诉请要得到支持的前提即上诉人系其主张标的的权利人。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争议的打造深水井之地系集体所有,并未分给上诉人或被上诉人使用,上诉人亦无证据证实集体同意上诉人在此地开挖深水井。故此其要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经济损失3740元的上诉请求,因其无证据证实其损失的具体金额,且其打造的深水井不具有合法性,故此本院对该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谭诗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义泰代理审判员 刘礼川代理审判员 罗雪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罗园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