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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2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尤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林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2184号原告尤某。委托代理人陆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在2016年3月24日通知原告尤某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尤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尤某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庭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