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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与上海宝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327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朱浩苹,行长。委托代理人顾靖,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国强,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樊有力,董事长。被告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江有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诉被告上海宝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云峰集团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以被告已归还贷款本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木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江国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