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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民催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济宁力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力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潍城民催字第19号申请人济宁力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占山,董事长。申请人济宁力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济宁力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1300052/26343654,出票日期为2015年4月22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10月22日,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潍坊鼎基经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寿光市乐高居经贸有限公司,出票行为潍坊银行火车站支行,票据的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济宁力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