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秀美与被申请人张锋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美,张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保34号之一申请人杨秀美,女,194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苏少雄,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张锋明,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3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现因申请人到庭主张其与肇事者欲庭外就赔偿事宜自行协商,要求解除对闽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