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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保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秀美与被申请人张锋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秀美,张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保34号之一申请人杨秀美,女,194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苏少雄,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系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张锋明,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闽0582财保34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肇事车辆闽C×××××号小型轿车。现因申请人到庭主张其与肇事者欲庭外就赔偿事宜自行协商,要求解除对闽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闽C×××××号小型轿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王连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俊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