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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雨波、覃献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雨波,覃献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远东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934029-1。负责人肖寒。被执行人谢雨波,男,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广东省兴宁市。被执行人覃献金,女,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广西横县。关于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谢雨波、覃献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雨波、覃献金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403056.22元、利息、罚息(截至2015年3月1日止的利息20964.41元,本件罚息729.02元;从2015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个人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71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谢雨波、覃献金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6560元。在诉讼阶段,本院(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26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雨波所有的位于禅城区汾江南路51号1510房(合同号码1301024395)及1511房(合同号码1301024399)。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南兴宇房地产与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上述房产评估价值为450500元(基准日为2015年8月7日),并依法委托佛山市金正翔物资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经拍卖,于2016年1月14日,买受人连瑞武(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315000元竞得上述房产。上述拍卖款应先扣除评估费用3000元、执行费6560元,余款305440元退回申请人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另,被执行人谢雨波、覃献金所有的禅城区鲤鱼沙道67号七座902房的抵押权人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现正由南海法院进行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94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昌斌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代理审判员  蓝 江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广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