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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胡美丽与傅刚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美丽,傅刚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261号申请执行人胡美丽。被执行人傅刚兴。申请执行人胡美丽与被执行人傅刚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的(2013)金磐商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等以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再申请我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26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式庆审 判 员 卢红玉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厉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