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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甲,女,回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乙,男,回族。上诉人马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2016)青01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以请求判决准予其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折价款100000元的主张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某甲又以同意按照原判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且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马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马某甲负担,余150元退回马某甲本人。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解利诚审判员  元丹措审判员  马轶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阿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