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02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景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李景森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3173号原告陈某,淑琴,女,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李景森某,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淑琴某诉被告李景森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淑琴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淑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谷 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爱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