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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84号原告许某甲,女,2014年2月18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法定代理人方某某,女,199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委托代理人曾昭助,福建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乙,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甲诉被告许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许某甲以欲与被告许某乙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