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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海田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田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04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杨秋生,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宁,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句商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424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