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10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江苏海田技术有限公司与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海田技术有限公司,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04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海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法定代表人杨秋生,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宁,系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宁,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句商初字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大连托拉斯木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64244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