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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罪犯陶鲁佳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1891号罪犯陶鲁佳,男,汉族,1991年1月2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全椒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2日作出(2011)滁刑初字第000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鲁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1)皖刑终字第00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6日在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珩、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碧宇、陈冬梅,罪犯陶鲁佳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赫冬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陶鲁佳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陶鲁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罪犯陶鲁佳亲属与受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代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刑终字第004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罪犯陶鲁佳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陶鲁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鲁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12日起至2024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