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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16-2395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395号原告:宋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耿延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春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