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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解前峰与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前峰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涛北路373号2号楼3楼311室。法定代表人金喜龙,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前峰。上诉人杭州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前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所诉工程仅注明“香蜜湖”,并未注明何处“香蜜湖”。上诉人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搜索,结果显示“香蜜湖”并不特指张家港市。据此,本案涉及工程是否在张家港市范围并无法明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系当事人在工程承揽关系中做出的一种特别约定,性质上仍属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经查,本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上诉人主张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违背了以上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东代理审判员 裘 实代理审判员 沈军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沈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