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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21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邓以强与黄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以强,黄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21执74号申请人邓以强被执行人黄德申请人邓以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黄德承担受理费1370元、执行费1421元。本院已于2016年1月2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炎审判员  黄桂强审判员  陈祖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枢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