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2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972刑初82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初中文化,原系东莞市厚街镇展翔鞋面厂员工,住六盘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刑诉〔2016〕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11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展翔鞋厂楼梯间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经过的被害人罗某某上前劝阻,后赵某某取出一把剪刀捅伤罗某某的胸部,周某某见状跑下楼梯,赵某某从后追赶周某某,并捅伤周某某的背部。当日9时许,闻讯赶来的民警将赵某某抓获,并在其处缴获剪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的幅度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是两被害人先动手打他,他是正当防卫,故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展翔鞋厂楼梯间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争吵,经过的被害人罗某某上前劝阻,后赵某某取出一把剪刀捅伤罗某某的胸部,并捅伤周某某的背部,周某某跑下楼梯,赵某某从后追赶周某某。当日9时许,闻讯赶来的民警将赵某某抓获,并在其处缴获剪刀一把。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周某某、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齐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病例材料,诊断证明书,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经查,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争执后,用剪刀捅伤被害人罗某某和周某某。被害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不法侵害的程度,被害人用剪刀捅伤被害人罗某某和周某某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和紧迫性。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称其是正当防卫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的量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九个月至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视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茂华审 判 员 沈 阳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占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