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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717号原告许某,营业员。被告孙某,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许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