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许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717号原告许某,营业员。被告孙某,无业。本院在受理原告许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许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 判 员 王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