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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04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吴月娟与洪永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娟,洪永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471号原告:吴月娟,女,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226。被告:洪永留,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红丰镇,公民身份号码:×××4713。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娟诉被告洪永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月娟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月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吴月娟负担。审判员  陈胜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用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