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与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1944号原告: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奎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蕾,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和植,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锦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朗诗德电气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36元,减半收取4218元,由原告恒新基电子(青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绍国人民陪审员  翁灵巧人民陪审员  陈 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叶柠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