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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少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72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乙,女,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和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顾业友审 判 员  袁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