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少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少民初字第245号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72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李某乙,女,生于1974年10月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被告和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 判 长 顾业友审 判 员 袁海燕人民陪审员 张春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