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沪铁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程妍熙与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妍熙,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492号原告程妍熙,女,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诸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默,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妍熙诉被告上海安师傅汽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妍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妍熙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妍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7元,减半收取1,433.50元,由原告程妍熙负担(已付)。审 判 长  张雯琳审 判 员  刘 晨人民陪审员  徐永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睿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