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雪辉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雪辉,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39号原告刘雪辉,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项成宇,福建亚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郑章干,该局局长。原告刘雪辉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予以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起诉不动产的行政登记行为,涉案不动产位于福州市晋安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公告》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李晓红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静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