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金德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叶志军,金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叶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凤斌、宋立国,浙江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金德强。再审申请人叶志军与被申请人金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叶志军不服本院(2015)丽莲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叶志军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确于2010年11月25日、2011年6月25日分两次共向被申请人金德强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两份,但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也没约定还款期限。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从2011年1月份开始至2015年3月份止,已分二十几次共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2375000元,有银行交易明细账为据,因此申请人早已履行了还款义务。综上,请求法院对本案提起再审,并判决驳回被申请人金德强的原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审中送达、庭审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账不足以证明支付的款项是归还本案的借款本金,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叶志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龚连友审 判 员 王君相人民陪审员 张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