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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云山与魏鸿青、魏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山,魏鸿青,魏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115号原告:张云山。被告:魏鸿青。被告:魏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山诉被告魏鸿青、魏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云山负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