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6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张云山与魏鸿青、魏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山,魏鸿青,魏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115号原告:张云山。被告:魏鸿青。被告:魏茂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山诉被告魏鸿青、魏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云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垫交),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云山负担。审判员 杨泽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