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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苏一航与苏建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一航,苏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1306号申请执行人苏一航,女,200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建龙,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苏一航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本院(2015)灞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苏建龙支付抚养费(2012年11月31日至2015年11月31日)9600元、教育费20002元、保险费22500元,共计52102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建龙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案件款52102元未受偿。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13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正审判员  魏峰波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