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少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2民初138号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鑫钰,管理员。委托代理人:曹欢,管理员。被告:刘少华。委托代理人:刘浩。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2016年3月3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鑫钰、曹欢,被告刘少华的委托代理人刘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诉称:刘少华居住在神州地勘新区,该小区物业由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刘少华2013年至2015年无理拒交物业服务费,给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也给物业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物业公司及小区业主委员会虽多次催要,但刘少华仍拒交,故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刘少华给付物业费1445.04元,滞纳金1582.32元、诉讼费用及诉讼材料费200元由刘少华负担,请求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刘少华辩称:本案涉诉的房屋位于桦甸市神州地勘新区21号楼1单元5楼西门,房屋所有权证是刘少华的名,2013年至2015年期间是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服务,但是刘少华没交2013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是有原因的。刘少华是2009年购买的这个商品房,2010年入住的。2010年入住到2013年期间出现楼盖漏水,因为这是顶楼,导致墙体长毛、玻璃透气都裂了、阳台下沉。楼宇门总坏不好使,一直到今年换的新门。2014年6月份刘少华家的一台自行车放在楼道里丢了,因为楼宇门关不上。2011年和2013年修墙面花了几千元,去找物业了,物业说这事不管。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楼盖漏水、玻璃透气、阳台下沉我也不知道。因为上述原因所以没有交2013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现在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刘少华所有的房屋位于桦甸市神州地勘新区21号楼1单元502室,建筑面积为89.2平方米。所在小区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013年至2015年物业公司为刘少华提供了物业服务。共计物业费89.2平方米×0.45元×36个月=1445.04元,刘少华未履行给付物业费义务。庭审中,物业公司放弃诉讼材料费、滞纳金的诉讼请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证书各一份,物业服务合同一份,档案信息一份。刘少华提供了照片7张。物业公司对此证据未提出异议,但主张房屋出现此现象是由于商品房本身质量问题所致,此种情况不属于物业维修范围之内。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少华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此合同对刘少华具有约束力。物业公司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刘少华应承担给付物业费的责任。关于楼盖漏水问题,在房屋维修期内应由开发商负责,超出保修期后的维修应依程序使用房屋维修基金进行修理,窗户属业主专有,物业公司无维修义务,刘少华抗辩房屋因楼盖漏水导致墙体长毛、窗户漏气玻璃开裂以此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主张本院无法支持。刘少华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他拒交物业费事实的抗辩主张,刘少华其他拒交物业费的抗辩主张本院无法支持。物业公司放弃诉讼材料费、滞纳金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准予。刘少华提供照片7张证明房屋因楼盖漏水导致墙体长毛、窗户漏气玻璃开裂,在本案中本院对此证据的关联性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少华给付原告桦甸市神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物业费1445.04元,于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少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宏波人民陪审员 韩贵库人民陪审员 赵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冷文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