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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3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丁玉球与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03行初58号原告丁玉球。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黄埔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彦杰,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玮,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翀,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干部。第三人天津市河西区谦德庄房管站,住所天津市河西区桃园村大街3号。法定代表人王文凯,站长。委托代理人黄永昌,天津市河西区谦德庄房管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玉球诉被告天津市河西区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天津市河西区谦德庄房管站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玉球负担。审判长  范懿审判员  周奕审判员  徐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旭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